镇雄县文化和旅游局
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雄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认定县级非遗工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2〕221 号)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非遗工坊认定和建设的通知》(云文旅联发〔2022〕14 号)及《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文旅联发〔2022〕15 号)和《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昭文旅通〔2022〕19 号)等文件要求,全力做好推动镇雄县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我县高度重视非遗工坊建设,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依托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类等非遗代表性项目,合理规划确定非遗工坊建设场地,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努力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支持指导,开展遴选认定
按照非遗工坊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认真开展遴选和建设工作,通过广泛吸纳就业、加强技能培训、培养优秀带头人等举措加大就业指导和管理服务,不断提升产品竞争力,拓展销售渠道,积极探索和走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乡村振兴之路。
根据《云南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要求,镇雄县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镇雄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乡村振兴局对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我县评审认定完成县级非遗工坊6家,现将认定非遗工坊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2年8月22日至8月26日。
镇雄县文化和旅游局
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雄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2日
附:镇雄县县级非遗工坊名单(共6家)